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回避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回避制度

一、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为,确保等级认这质量,依据有减法以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回避制度。

二、严格执行“考培分离”的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不得举办、参与各种与等级认定职业(工种)相应的培训活动。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的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及质量督导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具体如下:

1、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忠于职守,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严禁人情关系。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严禁向考评员、监考人员为其亲属、朋友、同学、学生打招呼、说情,严禁向工作人员打听试卷、考评结果等。

3、考评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如有亲属、朋友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4、任课教师不得担任自己学生参加等级认定该批次的考评员。

5、工作人员有其亲属、朋友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不能以加该批次等级认定的抽题、印卷、试卷保管等工作。

7、所有参与等级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亲属、朋友、同学参加等级认定考核,须事先抽考评小组提出。

    四、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等级认定中心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2、等级认定中心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3、需要回避的,由考务科调整工作安排,特殊情况可由等级认定中心主任、副主任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

五、对符合回避情况但未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中造成一定影响的按违纪相关规定处理。对拒不服从回避安排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等级认定工作资格。

 

无锡城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

                                       2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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