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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等级认定督导工作程序和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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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等级认定督导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8号),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现场的督导。 第三条 内部质量督导员是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委派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等级认定中心的有关政策精神、技术性文件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质量督导人员应签订派遣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由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支付督导费用,费用按照考评人员监考费标准发放。 第五条 质量督导人员派遣实行回避制,与考试对象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场考试的质量督导员。 第六条 内部质量督导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现场活动各环节实施督导活动的权利; (二)在现场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2、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现场督导工作的; 5、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6、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三)有独立进行督导,并有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 内部质量督导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现场督导职责,客观、公正的实施现场督导,保质保量完成督导任务。 (二)与被督导单位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时,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有权对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正常的考评工作。 (四)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督导对象及考生的数据信息。 (五)收集被督导单位及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如实向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反映。 (六)督导结束后,及时向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提交现场督查报告。 第八条 被督导单位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 第九条 质量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等级认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等级认定现场督导程序和要求 (一)了解本次等级认定相关信息,明确督导任务。质量督导人员接到督导任务后,应向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了解本次督导的有关信息,包括: 1、考点地址、考核方案、考场安排、考评(考务)人员名单、参加等级认定人员名册; 2、熟悉所考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 3、了解命题形式、试卷交接、回收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考核现场督导过程中应完成以下任务: 1、参加考前会议,听取现场考务安排及考评人员分工情况。 2、监督检查考场布置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本次等级认定的要求。 3、对考评人员考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评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监督考评人员是否公正、公平、尽责履行职责,并于考试结束后对考评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监督考务人员从事成绩登统情况。 4、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核,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 5、检查技能考核是否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工件是否按要求处理。 6、监督试卷启封情况、试卷内容、试卷装订情况。督导人员监督考务人员或考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拆封试卷,并监督考评人员检查试卷是否完好、有无缺页、份数是否与考试人数相符,是否与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的要求一致,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等级认定中心报告并按要求处理。考试结束后监督考务人员按要求装订试卷。 7、对考场纪律和违纪问题检查和处理。发现考生、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违纪的要及时处理,协助考评人员、考务人员维持考场秩序。 8、考试结束后,监督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填写《考场记录表》是否符合本场考试实际。 (三)督导结束后,填写现场督查记录表,对本次考试作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考试中发生违纪问题及突发事件,应写清处理过程和结果。督导结果应于规定时间内交回技能等级认定中心。
无锡城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 2020年6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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